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2202号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福建省福信富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信富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