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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昆千民初字第0117号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好孩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新建千灯厂房工程的要求,委托原告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工程设计进行了修改,双方因此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合同项下的首期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图审中心图审合格后支付75%的设计费共计63.75万元,设计变更费用31万元,以上共计94.75万元。被告还应当在原告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勘察费用10.8万元。以上费用共计105.55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94.75万元、勘察费用10.8万元,以上共计105.55万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勘察和设计成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勘察和设计费用的条件不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建筑面积约99425平方米的新建厂区工程包括焊接车间、喷粉涂装车间、总装加工车间、办公楼、测试中心、餐厅、员工宿舍、配电房、水池泵房进行设计。被告于2013年6月5日前向原告提交设计要求、生产工艺等资料。原告于2013年7月向被告提交施工图8份。本合同设计费为85万元。合同生效后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为17万元;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图审中心审查合格后三天内支付设计费的75%,计为63.75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5%,计为4.25万元。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新建厂区工程设计进行修改,本次设计修改费用共计41.9万元,经协商,本次设计修改费用优惠至31万元。上述费用在提交设计图纸并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工程设计的相关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设计图纸。2013年10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17万元。 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昆山市千灯镇面积约92800平方米的厂区,包含焊接车间、喷粉涂装车间、总装加工车间、办公楼、测试中心、餐厅、员工宿舍、配电房、水池泵房进行工程勘察认为,工程勘察任务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承包方式为总包。勘察结束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勘察成果资料4份,被告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13年7月20日开工,2013年8月1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次勘察费用全部为13.5万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的20%作为定金,计2.7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勘察义务,并以太仓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昆山市利悦建筑图审中心申报。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费用2.7万元。2013年11月22日经昆山市利悦建筑图审中心审查,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 另查明:原告具备建设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涉案工程勘察所需资质为甲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设计费用清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输出文件交接登记表、电子银行回单、审查合格证书、设计图及勘察报告光盘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上述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施工图纸。该图纸已经昆山市利悦图审中心审查合格,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故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上述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用共计94.75万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已经为被告实际完成了相应的勘察工作,并以太仓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且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勘察成果。因此,被告亦应当支付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勘察费用,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2.7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0.8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94.75万元、勘察费10.8万元,以上共计105.55万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营业部,账号32×××60。)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其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300元,由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该项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