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60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0WA47,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4号阳光花苑1栋13层A座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中泰青湖生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87637434L,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5区青湖南路1666号幢接待宾馆(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泰青湖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兵0601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中泰青湖生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星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泰青湖生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1100元(其中执行标的80000元、案件执行费11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泰青湖生态有限公司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中泰青湖生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