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054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