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054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