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家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A座1306-19室。
法定代表人:韩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272,122.59元,执行费为84,6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2)鲁02执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59,137.19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84,67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7,474,465.19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江涛
审 判 员 董则明
审 判 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毕翰杰
书 记 员 刘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