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11民初3593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吴某某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303元退回原告吴某某。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