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30民初1879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7096.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7096.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