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489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忠,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百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18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顾阿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
原告***与被告***、厦门百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14时45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肖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