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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高明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湘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款6984725.22元,执行费62324元。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4300元,剔除执行费243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案款2050000元,尚有4934725.22元未支付,执行费尚有38024元未支付。2020年4月3日通过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化县高明乡高明工业园有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该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种情形,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应当终结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4执236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蔡军飞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