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达保安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宏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民初3091号 原告:江西宏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原告江西宏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宏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习思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