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分宜镇昌山路。
法定代表人涂国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76年12月25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英应执标的款45.9994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海英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标的款45.9994万元及执行费680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海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姜 波
代理审判员 郭河华
代理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