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1277号
原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578752866X,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昌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涂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