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67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578752866X。
法定代表人:涂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北路以东(新材料产业园横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83905330N。
法定代表人:邱小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蔚、简建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10元(已减半收取),合计8,0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5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大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610元。
审 判 长 袁 勇
人民陪审员 凌 云
人民陪审员 刘飞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欧阳文艳
书记员章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