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升玻璃制品(中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5311号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首层。
法定代表人:叶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镇升玻璃制品(中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迎富二路**第**第一卡/div>
法定代表人:黄永健。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升玻璃制品(中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文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