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407号之一
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园路1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75997H。
法定代表人:叶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茂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T127X。
法定代表人:杨金梅。
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原告已预交2002元,多预交的1001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文辉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