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526民催3号
申请人:四平市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杏山乡西八大村黄家洼子屯。
法定代表人:浦胜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平市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549305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高唐热电厂,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平市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四平市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淑静
审判员 宋树宝
审判员 初桂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