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608号
原告:进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某公司与被告融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2024年2月27日,原告进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进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8元,由进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