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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某公司、融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608号 原告:进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某公司与被告融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2024年2月27日,原告进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进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8元,由进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