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雅江国有林保护管理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雅民初字第07号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地址雅江县河口镇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职工,四川省雅江县人,现住四川省雅江县河口镇新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08月09日,藏族,务农,四川雅江县人。 本院于2015年01月20日受理了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77元,减半收取计999.88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