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雅民初字第07号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地址雅江县河口镇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职工,四川省雅江县人,现住四川省雅江县河口镇新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08月09日,藏族,务农,四川雅江县人。
本院于2015年01月20日受理了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77元,减半收取计999.88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