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866号
原告:泰安市万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岱岳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永兴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泰安市万众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市万众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万众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