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45号之一
原告:河北东少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河北铺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永兴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东少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河北东少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86091元;二、判决被告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暂定2021年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共计8346元;三、判决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标准件生产加工生意,双方于2019年8月份达成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20年9月2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36091.23元。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后,被告只在2020年10月24日还款5万元,余款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万般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将本案移送到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贵院已受理,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均应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出卖货物方,被告为买受方,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款,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