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财保1103号之一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9)湘0124财保1103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打印核对有误,应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湘0124财保1103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七行的“(2019)湘0124民初4115号”补正为“(2017)湘0124民初5209号”。
审判员  蒋芷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