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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至某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84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负责人:***。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1/1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男。 被告:至某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南兴三路以西地块。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至某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2025年2月20日,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计3738元,由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某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