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974号
原告:新疆锦泰祥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90号3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阿拉尔市海青路生活垃圾中转站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新疆锦泰祥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锦泰祥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锦泰祥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锦泰祥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2元,减半收取50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锦泰祥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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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贾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