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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知民初14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