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知民初14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