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5826号
原告: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保喜,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丽,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苏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丽,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70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务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客服主管,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控公司)与被告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瑞悦公司)、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丽、梁保喜,被告中青瑞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丽,被告中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蔡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求:1.判令中青瑞悦公司一次性返还亚控公司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天津远洋国际商务17层办公室的装修押金127 223.36元或者将装修押金直接移交给中远物业公司;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青瑞悦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受中远物业公司的委托,接管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天津远洋国际商务写字楼内的物业管理工作。2019年4月1日,因委托期满,中远物业公司从中青瑞悦公司手中收回物业管理工作。亚控公司因办公室装修之需,应中青瑞悦公司要求于2018年1月2日向其一次性支付装修押金127 223.36元。亚控公司新装修的办公室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经中青瑞悦公司验收同意,已于2018年5月1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至今,因消防未验收,所以未提出要回装修押金。亚控公司多次推动消防验收进度,无奈赶上天津消防验收政策改革,导致验收工作一直被停滞。直到2019年11月,亚控公司才明确了解到天津消防验收工作由原来的消防局移交给了建委。同时,亚控公司经过窗口询问并录音,以及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到,依据《公安部119号令》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亚控公司的办公室不在消防验收的范围内,不需要建委进行验收。因为不需要验收,亚控公司与中青瑞悦公司进行沟通,主张要回装修押金,但是中青瑞悦公司不配合并不同意退还装修押金。因为委托期满,进行交接工作,中青瑞悦公司应该将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交给中远物业公司,同时,中远物业公司也应该主张收回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应该将亚控公司的问题遗留在中青瑞悦公司处,导致亚控公司目前需要对接两家物业公司。因此亚控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中青瑞悦公司辩称,2019年年底公司员工韦娟就跟亚控公司协商过,可以退还装修押金,但是应该退给中远物业公司,中远物业公司是同意的,但是亚控公司开始同意,后来又不同意了。押金肯定是要退的,中青瑞悦公司同意将装修押金转给中远物业公司,但是应该签署协议,约定装修如果有任何问题,与中青瑞悦公司无关。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中远物业公司辩称,装修押金不是中远物业公司收取的,不应该由中远物业公司退还。中远物业公司对未能交接事宜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中远物业公司同意接收中青瑞悦公司移交装修押金,但是需要约定清楚,如果装修有问题,移交之前的责任由中青瑞悦公司承担,移交之后的责任由中远物业公司承担。中远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远物业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中青瑞悦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天津远洋国际商务物业分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天津远洋国际商务写字楼内及专属区提供专项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华街道,天津远洋国际商务写字楼1号楼。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对远洋国际商务写字楼1号楼内及其专属区域进行专项管理服务,具体指写字楼内及其楼内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管理服务期限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8年1月2日,亚控公司向中青瑞悦公司支付装修押金127 223.36元。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亚控公司提交录音及公安部119号令,证明建委回复亚控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在消防验收的范围内,中青瑞悦公司要求政府部门验收后才退装修押金,没有法律依据;中青瑞悦公司、中远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不清楚是否需要政府部门验收,因为每个部门的说法不一致,即使政府不需要验收,物业也是需要验收的,因为物业的责任很大。
中青瑞悦公司提交《天津远洋国际商务写字楼装修协议》、备案表、业主登记表、承诺书、保证书、与亚控公司对接人王欢的微信聊天记录、装修押金移交协议、通话记录及亚控公司办公场所的照片,证明中青瑞悦公司与亚控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是合法的,收取装修押金是合法的,协议第32条约定退还装修押金的前提是消防部门验收之后,物业也需要进行验收,中青瑞悦公司要求亚控公司进行消防验收是有依据的,而且已经告知亚控公司需要消防验收后才可以退还装修押金,不同意故意不退还的情况,而且亚控公司是认可此事才加盖公章。中青瑞悦公司一直与亚控公司的登记业主王欢对接,没有隐瞒亚控公司相关事宜的情况。亚控公司未经消防验收,但是执意进入办公场所办公,并不是中青瑞悦公司验收合格之后才进入办公的,亚控公司知晓且认可此事才加盖公章的。中青瑞悦公司已经提前告知亚控公司即使政府部门不验收,物业也需要验收,诉讼费用不应该由中青瑞悦公司承担。2019年第三方已经在起草装修押金移交协议,因为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有移交,不存在不积极推进的情况。亚控公司办公场所如果不经过物业验收是有安全隐患的。亚控公司对装修押金移交协议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亚控公司认为按照后来的规定,办公场所不需要进行政府部门的消防验收,公司入驻的时候,物业已经验收了,不然不会让公司进入,签保证书是因为当时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消防验收,中青瑞悦公司怕出问题所以才让亚控公司签字的,实际情况是不再需要政府部门的消防验收。中青瑞悦公司更换物业的情况应该告知亚控公司。中远物业公司对中青瑞悦公司的上述证据都认可。
中远物业公司提交《天津远洋国际商务物业分界合同》、会议纪要及装修押金移交协议。证明2019年3月19日,中远物业公司要求中青瑞悦公司移交装修档案及装修押金等,中远物业公司签字,中青瑞悦公司没有签字,后续也不配合,中远物业公司对未交接事项不存在过错,并且依据物业分界合同9.3,中远物业公司不应该与中青瑞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亚控公司对《天津远洋国际商务物业分界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更换物业之后,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对会议纪要及装修押金移交协议不清楚,没见过;中青瑞悦公司对《天津远洋国际商务物业分界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中远物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没见过会议纪要,当时没有起草该会议纪要,中青瑞悦公司一直在积极沟通移交装修押金事宜。对装修押金移交协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发表意见。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青瑞悦公司除本案涉案装修押金在内的两家装修押金未移交外,其余物业已整体移交给中远物业公司。本案涉案装修押金仍在中青瑞悦公司处,双方均同意由中青瑞悦公司将装修押金移交给中远物业公司,但是认为就装修责任的承担应该签署协议。
本院认为,中青瑞悦公司认可已经将物业整体移交给中远物业公司,且同意将涉案装修押金移交给中远物业公司,中远物业公司亦同意接收该装修押金,故对亚控公司主张中青瑞悦公司将装修押金移交给中远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对于中青瑞悦公司与中远物业公司关于装修出现问题责任承担问题存在的争议,因其不足以对抗亚控公司,对此中青瑞悦公司与中远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协议或者规定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天津市河东区华街道天津远洋国际商务17层办公室的装修押金127 223.36元移交给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各负担1422.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新兰
法 官 助 理 刘 微
书 记 员 张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