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102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量,经理。
被执行人: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苏环强,总经理。
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青瑞悦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将天津市河东区华街道天津远洋国际商务17层办公室的装修押金127223.36元移交给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申请执行的,不予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