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281民初11号 原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