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604号
申请人:湖南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民生路1号明桂园东苑C-1型别墅5栋105、205、305、405房。
法定代表人:朱宝峰。
被申请人: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53869500H。
法定代表人:罗少林。
申请人湖南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22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22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