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674号
原告: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中关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2518726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达汽车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RP7F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45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