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675号
申请人: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中关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251872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申请人:江苏进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进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号××××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进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