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81执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2518726H,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中关村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达汽车城18幢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RP7F3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3640.76元,并承担律师费10000元,合计393640.76元,由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不少于20000元,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如被告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则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向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以所欠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对刻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合计6372元,由***、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12.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据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6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为5611.61元),后依法扣划8733.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于2021年6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BS×××ד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该车辆为轮候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如要求继续查封,必须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以及遂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1年7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刻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自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少量银行存款及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