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81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中关村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251872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L7EH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住河南省遂平县。 江苏司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能润滑公司)与江苏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利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1、进利科技公司结欠司能润滑公司价款122802.63元,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合计127802.63元,由进利科技公司分期支付;2、如进利科技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司能润滑公司有权就进利科技公司所欠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向进利科技公司主张违约金(以所欠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对进利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698元,由进利科技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司能润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481执1990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执行到位11071.77元。现经司能润滑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能履行义务。 二、2022年2月9日、3月28日、4月18日、5月7日、5月25日、6月10日、7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发现被执行人进利科技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宜兴徐舍支行账号为********上有存款57.65元,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分别自2022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发现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宜兴支行账号为********上有存款101.07元,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分别自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发现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宜兴支行账号为********上有存款42.59元,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分别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发现被执行人***在建行宜兴龙池路支行账号为********上有存款21.29元,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分别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BSXX**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予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其余二辆车为粤T2××**、粤TL××**,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查封。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4、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江苏省范围内无公积金缴纳登记信息。 5、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6、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经与保险单位核实,该保险为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无法执行。 三、2022年2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利科技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司能润滑公司内的财产予以查封,于5月7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交纳评估费用,被评估机构退案,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5月30日、7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予查封、冻结,除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