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恒泰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恒泰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202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柳州恒泰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工业区强容路23号。机构代码:9145020005438889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关于本院执行的***、柳州恒泰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6116.8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