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民初133号
原告南京电力金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智能配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念波
审 判 员 李 玉
审 判 员 张正良
法官助理 白晓宽
书 记 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