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8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周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816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鹿劳人仲案字(2017)第57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