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8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16号。
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对我提供的铁证视而不见,不提、不认可、不采信,开庭只是走过程,只凭被申请人口头“不认可、不清楚、无法确认”的虚假陈述,和被申请人的口头抗辩“未能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形”。法官在法庭上拒收打击报复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判决书上的法人与企业信息上的法人不符合,被随意更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审法官支持一审的枉法判决,我在二审上诉时提交了最高法院发布第32指导性案例182号、183号,二审法官判为“案例中的案情不同,本案无法参照适用上述指导案例”。182号、183号同是奖金案,与本案奖金案有什么不同?被申请人一直不承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哪来的仲裁时效期?案卷中没有我邮寄的证据,判决书中一字不提,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中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要求确认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公司规章》的真实性没有经过一、二审,申请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二)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一、二审庭审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七条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申请人原系中图文创(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员工,已从中图文创(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退休多年,申请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法院应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要求中图公司支付奖金,但未就奖金约定举证,本院难以依据现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中图公司亦提出了时效抗辩,***未能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82、183号指导案例中的案情不同,本案无法参照适用上述指导案例。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