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9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书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支付国务院“707转轨政策”工龄补偿款231 495元。事实和理由:一、图书进出口公司在2021年7月13日的调解出示的证据《公证书》2021年9月27日开庭出示的是北京世图印刷厂存在劳动关系,再无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为支持图书进出口公司的口头谎言用简易程序避重就轻开庭审理,对本系统多数享受“707”政策事实、对盖着公章的证据视而不见,不辩论、不问答、不审理,对图书进出口公司不利证据就是不问不审,目的就是不想审清此案,一审法官为了支持图书进出口公司的口头谎言真是“用心良苦”了!二、2005年9月16日、17日,三份要求落实“707”转轨政策的决议盖着北京世图印刷厂工会委员会大章的证据不审,中图文创公司有工会委员会吗?这不是耍无赖吗?北京世图印刷厂厂长刘兴是图书进出口公司任命的厂长,刘兴也参加的职代会,图书进出口公司为什么当时不面对全厂职工说无此政策文件呢?三、2005年9月16日、17日的工会决议中说明国务院出台就是“707转轨政策”其主要内容就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龄补偿款,文件名称和内容是很明确的,同系统上海、西安已进行了工龄补偿,北京世图印刷厂男未满50岁,女未满40岁的职工于2008年1月也拿到了工龄补偿(5500元/年)这是事实,都可以查到。2006年11月28日图书进出口公司对厂长刘兴做了停职检查后派新厂长李启代、书记娄健进厂上任,2007年12月7日出台的安置方案中第四附则1、“707转轨的退养政策今后不在沿用”这不是图书进出口公司的旨意?李启代敢擅自乱定条款吗?(有“707转轨的退养政策吗?)四、国务院出台的方针政策文件如此重要怎能轻易放到北京世图印刷厂和传到我们普通职工手!图书进出口公司有什么证据证明无此文件,只是口头说一句“没有此文件”就能得到一审法官的支持!他们有此文件就是不拿出来,咬死硬说没有,瞒天过海,以为因此就相安无事全世界任谁也没办法,难道老百姓能有本事、有胆量无中生有自己凭臆想杜撰出这么个国家级专业文件?空穴不来风,权大还是法大?就这样剥夺单位职工应享有权利!五、2007年6月7日下午在书记办公室娄健亲自对**、华军说去上海、西安落实“707”政策的工作他也参加了。**、**于2018年2月12日去国家信访局举报图书进出口公司反对《社会保险法》反对拒不落实国务院出台的“707”转轨政策,至今国家信访局也没有反馈说没有“707”转轨政策,而图书进出口公司的企业信息中得到警示信息一条。2018年3月5日上午9点30分**又去了图书进出口公司上级单位中国出版集团,找纪委书记江红新反映“707政策”,江说“要有都有,要没有都没有”并没有说过无此文件。多方证据验证,“707政策”是真实存在的!
图书进出口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图书进出口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已退休多年,其请求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三、图书进出口公司没有**提及的国务院“707转轨政策”,图书进出口公司也从未收到**提及的国务院“707转轨政策”。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图书进出口公司支付国务院“707转轨政策”工龄补偿款231 4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光华印刷厂系图书进出口公司的子公司,2001年更名为北京世图印刷厂,2017年5月更名为中图文创(北京)国际会展中心,2020年12月更名为中图文创(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文创公司)。
**原系中图文创公司员工,2019年11月退休。
**主张图书进出口公司应按照“707转轨政策”支付工龄补偿款,标准为每年5500元。经询,**称“707转轨政策”有相关文件,但该文件图书进出口公司一直对**保密,**不知道文件的具体内容。图书进出口公司称图书进出口公司没有该政策,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图文创公司均未收到过**所称的文件。
**提交了“北京世图印刷厂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纪要”、“世图印刷厂工会对一届二次职代会关于《‘707转轨’政策在我厂尽快彻底落实》决议意见”、“‘707转轨政策’在我厂尽快彻底落实”三份文件,显示落款均加盖“北京世图印刷厂工会委员会”字样印章,日期为2005年9月16日、17日。三份文件均显示职工要求落实“707转轨政策”,但均未明确“707转轨政策”的具体内容或对应的文件名称。图书进出口公司认为三份文件均系中图文创公司的事宜,图书进出口公司不知情。
**于2021年6月10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24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依据“707转轨政策”要求图书进出口公司支付工龄补偿,但**不能说明“707转轨政策”的具体内容,现亦无证据显示有相关的文件存在或其具体规定内容,一审法院难以依据现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证据1.北京世图印刷厂职工安置方案1份共7页,证明北京世图印刷厂职工内部退养实施办法第四项附则第1条、第5条,北京世图印刷厂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第三项第1条经济补偿金、综合因素补助费及补助金,确实有“707”政策,具体的补偿金就是按照政策办的,但公司就不给**等人;提交证据2.对《北京世图印刷厂职工安置方案》有关问题的解答,证明该文件就是解释“707”政策的,确实有“707”政策,具体的补偿金就是按照政策办的,但公司就不给**等人;提交证据3.坚决要求彻底落实“707转轨政策”、我们要“707转轨政策”、要求通过彻底落实“707转轨政策”草案共3份文件,证明“707转轨政策”存在,北京世图印刷厂职工安置方案没有通过职代会。图书进出口公司对**提交的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即使有方案制定人是北京世图印刷厂,**属于内部退养人员,退养人员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关系,方案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并不是图书进出口公司通过的,与图书进出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文件均是个人意见,与图书进出口公司无关。图书进出口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要求图书进出口公司按照“707转轨政策”支付工龄补偿款,但现有证据未显示“707转轨政策”的具体内容,**亦主张其不知道该政策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故本院难以支持**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