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7118号
原告: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上海市黄浦区绍兴路****。
法定代表人:费维耀。
原告: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绍兴路****。
法定代表人:费维耀。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怡,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联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新城华景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蕴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映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斯杰
书记员李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