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707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方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系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麒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向荣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C9U6M。
法定代表人:钟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贵彬,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家良,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泸州麒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贵彬、庞家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晓烨
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