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民初2266号
原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至善街**。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