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民初2266号

原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至善街**。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