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知民初30号
原告: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西侧金发置业综合楼南单元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至善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法信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鄂州法信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州法信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尹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