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33财保21号之一
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小鱼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5085268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九州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9489738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赣0733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核算中心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账号为1510********)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赣073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