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33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联系电话:17707974156。
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948973800,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延伸街1号。
法定代表人:罗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46500元;2、判令被告按欠条规定利率计算并支付从2017年7月31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O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工程师职务,在这近两年的工作中,被告一直挪用所结工程款用于公司资质办理,却一直拖欠着员工的工资。经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进行核对,被告共欠原告工资人民币46500元,因当时被告说暂无资金支付工资给原告,故被告写下欠条一份。在近两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却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5月15日,原告***受聘于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工作。期间,被告陆续拖欠原告工资。2017年5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6500元,并由被告立下薪资欠条一份给原告为凭,约定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逾期每月按月利率2%计息,落款人处有原告的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罗勋的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于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从建筑工程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的工资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欠条载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逾期每月按月利率2%计息,故原告诉求按欠条规定利率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资46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被告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宁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