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12号
 申请人: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71JCX4。
 法定代表人:钟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九州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948973800。
 法定代表人:罗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申请人: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长江村黄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PHA13P。
 法定代表人:钟曼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1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