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12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71JCX4。
 法定代表人:钟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九州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948973800。
 法定代表人:罗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申请人: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长江村黄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PHA13P。
 法定代表人:钟曼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16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