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2民初3759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与被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洁
书记员 李永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