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312号
原告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诉讼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计1701.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雨
书记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