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81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曾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申请标的额为277143.39元。2020年6月10日将案款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撤销对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165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