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3974号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88549Q。
被告:***,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第三人: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12277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