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981民初30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岩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北流市西河中路00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广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林升贵,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北流市。
第三人:梁静兰,女,壮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
第三人:郑广均,男,汉族,1937年11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
原告***与被告广西岩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升贵、梁静兰、郑广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原告已预交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兆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镇